关于未领取结婚证书却想将房产证登记为两个人的名字这个问题,实际上,在购房过程中,房产证登记上有几个当事人的名字并无硬性要求,通常法律对此并无限制。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件时,这种情况与普通情况有所不同。一般的房产证是按照一个人一份来分配的,也就是说,第一位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姓名会被记录在《房地产权证》上,而在占有房屋份额的那一栏则填写“共有”;而其他共同购买人所持有的则是《房地产权共有证》,同样地,他们在占有房屋份额的那一栏也会填写“共有”。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您可以首先前往公证机关,办理房产份额协议公证手续,以明确每个人在该房屋中所拥有的权益比例分别是多少。随后,凭借这份经过公证的协议,您便可顺利地签署正式的由两位当事人名字组成的购房合同了。
解析:
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购置的房产仍可登记双方的姓名。
在购房过程中,无论登记何人数目为共同所有人均无妨,一般并未设定特定的限制条件;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相关手续时,确实存在一定差异。
房产证需以一人为单位发放,第一位业主也即是共同购屋者中的首位,其名下所持有之证书为《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一栏填写的则为“共有”;
其余共同购屋者所持有的证书则为《房地产权共有证》,同样在占有房屋份额一栏填写的也是“共有”。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建议首先前往公证机构,办理房产份额协议公证手续,明确各自在此房产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及具体数额,随后依据经过公证的协议,便可顺利签署正式的双人姓名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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