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逾期交付房屋的问题上,需要明确相关责任主体。
具体来说,应由购房者首先进行合理的催告,以期督促开发商尽快履行其逾期的违约责任。如果在经过上述合理的催告之后,开发商仍未能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那么购房者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为自身争取到合同解除权力。
解析:
若判定出逾期交房系由开发商所致,则相应的责任应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购房者有权先行向开发商提出催告,督促其履行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经催告后的第三个月内开发商仍未履行交房义务,购房者便可依循相关法律法规取得合同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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