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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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退房问题,在此不作讨论。在房产交易过程中,无论是新房出售还是二手房转售,房屋漏水现象都是十分普遍存在的。然而,一般而言,漏水问题被视为房屋质量上的轻微瑕疵。若在房屋质保期限之内,购买者有权向卖家提出修复请求;但是,仅仅以房屋出现漏水现象作为理由,要求退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屋面、涉及防水需求的卫生间、房间及墙面的防渗透保修年限一律设定为五年。因此,在房屋质保期间内倘若出现漏水现象,卖家有责任负责对其进行维修。
如若卖家拒绝履行此项义务,购买者可自行进行修复工作,同时需妥善保存与修复费用相关的所有证据,随后再向卖家追偿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问题所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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