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调解书所具有的等同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法律效力,这是基于人民法院调解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诉讼过程中,调解主要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审判人员的引导和监督之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其审判权力的直接体现,同时也是人民法院解决各种纷争、圆满审理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一性质使得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了法律的对于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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