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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隐婚隐育”是否有可能构成欺诈

焦** 江西-九江 劳动关系咨询 2024.05.01 16:18:00 420人阅读

劳动者的“隐婚隐育”是否有可能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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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劳动者所负有的告知义务,其内容仅限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行为直接相关的基础信息和背景情况;
然而,除了这些必要的内容外,劳动者并没有其他应当披露的义务。具体而言,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与他们所应聘的职位之间并未建立起直接的、必然的关联关系,
因此,企业在获取员工个人信息时,其权利行使的范畴并不包括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换言之,婚姻状况并不属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引发欺诈意图的因素之列,它既非企业作出聘用决策的法律依据,亦不在企业知情权的涵盖范围之内,
因此,它并非是职工必须向雇主公开的个人信息。综上所述,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不足以构成对企业的欺诈行为,
因此,这种情况下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024-05-01 16:19:00 回复

女职工“隐婚隐育”不构成欺诈。
企业在录用女职工之时,有的HR会隐含的询问是否结婚及生育的打算,也有的会让女职工签署一份承诺或是声明,类似“我对以上个人资料(包括婚否及怀孕)的陈述全部属实,如有不实陈述,视为欺诈”、“承诺入职1年或3年不怀孕”。
客观情况是,很多法院在审理类似此类劳动争议的,即便查证员工有隐瞒怀孕的事实或是违反承诺协议的事实,也认定企业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因为女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怀孕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因此,企业让女职工签再多的这种承诺或是声明也是无效的。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退休后是可以的。  公职教师在外补课收费是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和各地教委出台的地方性规定都是违规的。   主要是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提出,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另外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育部将严禁6种有偿补课行为,对违反有偿补课“红线”者实施严厉处分,并已将有偿补课治理工作列为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教育部列举了6种严禁的有偿补课行为分别为:   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四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五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   六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本次印发的《规定》还明确了对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罚措施: 1、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2、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3、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地区,要严格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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