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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就意味着不是试用期了吗

张* 江西-九江 劳动合同咨询 2024.04.30 16:18:00 454人阅读

转正就意味着不是试用期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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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试用期于正式录用之间的关键差异主要体现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未能达到考核标准时,有权依法解除双方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也具有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024-04-30 16:19:00 回复

如果是公司,你可以到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当然,你还是愿意继续做下去的话,可以把这些利害关系跟上司说清楚,没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他需要支付你入职满一月至今的双倍工资,社会保险及其他补偿。

诉讼时效没有结束的概念呢,只有届满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诉讼时效届满就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了。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就不再予以保护。当人民作出生效判决时,不能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了,只能说你在是时效内行使了权,同时在这一阶段又产生了新的时效问题。这时时效重新计算,也依然存在,但是对于已生效的判决已经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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