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而是由交通事故当事双方一致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由交警部门主持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当调解活动无法进行,或者调解无法达成,或者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时交警部门会终止调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第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第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1、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2、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3、调解应当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
4、调解人员进行调解时应当做好调解笔录。
5、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6、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告知其他解决途径。
7、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8、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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