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债务人已经确认过债务存在的事实,故是否丢失不影响事实认定,债权人不一定会输掉官司。 早在1997年5月,在棋盘井开一家招待所的高某就从陈某经营的粮油店赊购了6460元的粮油,并出具了欠条。此后,高某只于2006年10月份偿还了400元欠款,剩余的6060元虽经陈某多年索要,但高某就是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讨回欠款,近日,陈某一纸诉状将高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在立案后,将欠条复印件留下,原件退还给原告让其妥善保管,在开庭时再向法庭提供。原告在保管原件时,不慎将原件丢失。在庭前调解时,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就是不还款。在开庭时,因原告将欠条原件丢失,被告便以不见欠条原件就是不欠款为由,拒绝偿还欠款。经调解无效,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认可欠原告粮油款,但不能提供其还过款的证据,仅以不见欠条原件为由拒绝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粮油款。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向二审提起上诉,二审以与一审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目前,原告已申请执行。
从证据角度来说,合同扫描件是复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所以如果仅有合同扫描件,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很难被采信,一般都不支持该扫描件的效力。律师建议: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只能采取电子文书的方式订立合同,那么必须保留包括履行合同相关的一系列文书,例如发货单、对方书面确认的交易单的原件等,或者在事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合同邮寄给对方进行确认,再切记让对方以快递的方式将合同原件邮寄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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