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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以及个人或其近亲亲属的人身安全不受突如其来的非法侵犯,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而阻止正在肆虐的非法活动,倘若因此给侵犯者带来损伤,则这其实是一种正当的自我防护行为,并且不应承受任何刑事责任。
2.互殴,从通俗易懂的角度看,即是双方均怀抱不良企图,并互相发起攻击。这样的双方对可能存在的潜在伤害结果应当有所预计,且其中任一方的斗殴行为都无法体现防御非法侵害的意味,因此不被视为正当防卫行为。
3.防卫与互殴之间最为本质的区别,在于事件发生前双方是否达成了相互斗殴的共识。若双方在事前已有明确协议,并对此达成了相互斗殴的共识,那么之后所发生的暴力冲突便可能被判定为互殴行为,此阶段双方均不具备防卫的性质。
然而,当一方开始对另一方实施侵害时,另一方采取的回应行动则难以视作斗殴行径,而应该被理解为正是防卫之举。
4.在互殴过程中有可能产生正当防卫的情况:
(1)互相对抗过程向“非法侵害”行为转变:正当防卫中所涉及到的“非法侵害”,不仅包罗万象,涵盖犯罪活动等违法行为,同时并不等同于所有的违法犯罪情景。由于互殴活动本质上是双方本着伤害对方肢体健康的意图进行对抗的行为,因此在常态化的互殴事件中,实际上是存在着相互伤害的现象。
(2)在普通程度较轻的斗殴情景中,某一方突然启用威力强大的致命工具,从而导致另一方的生命遭受严重威胁,这时,双方间的斗殴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后者有权进行正当的防卫。而这种互殴性质的转换行为,亦成为互殴过程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必要前提条件。
2024-06-12 15:21: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