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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省乙市丙县某公司系经甲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咨询一下公司破产管辖法院归属问题
《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公司破产管辖法院归属问题做以下回答,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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