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藏法律咨询 > 昌都法律咨询 > 昌都股权法律咨询 > 股权代持是否可以公正

股权代持是否可以公正

周* 西藏-昌都 股权咨询 2024.04.21 14:34:46 343人阅读

股权代持是否可以公正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昌都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昌都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首先,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引发的纠纷,我们有以下两点需要明确理解。
1.无效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关注的是由于合同的无效性所带来的合同双方之间的争议与纷争。
2.有效合同纠纷:
与之相对应,此类纠纷则是由在合同生效条件已满足的背景下,合同各方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所产生的争议为主线。
其次,从合同表现形式这个角度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合同分为口头合同纠纷以及书面合同纠纷两大类。
1.口头合同纠纷:
该类型纠纷涉及到的是合同双方面临的因履行口头合同牵连的各类争议。
2.书面合同纠纷:
类似地,它也是针对合同各方在履行书面合同时所引发的各种争议展开讨论。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66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2024-04-21 14:42:24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台湾-花莲县

股权代持股协议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手续,经合法程序审核后执行。这当中,公证机构将严格审查各相关方的法律主体资格以及隐性股东与显形股东间是否存有不良意图或有所侵害第三方权益之情事等关键因素,如符合在形式及实质上均合法合规的标准且符合公正的条件,则会作出受理公证书的决定。
然而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代持股协议设定强制公证要求,仅是对于当事人主动愿意办理并属于合法公正范畴的情况,方给予公正处理。

2024-06-12 20:30:06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股权代持股协议可依据相关程序向公正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手续。若贵方计划对股权代持股协议进行公证,公正机关会依照法定职责和流程,严格审查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涉及恶意股份转让行为以及是否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等问题。在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后,如确认各项要素均符合公证的相关要求,那么公正机关有权力也有义务给予缔结该股权代持股协议进行正式公证。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并未强制要求所有的股权代持股协议都必须经过公证,这完全取决于协议双方是否愿意主动采取相应措施办理公证手续,同时此类操作也应如上述所述,在公正机关所能受理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实施。

2024-06-12 15:36:2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你好,是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但是股权代持是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
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但是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目标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很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而名义股东也有风险,比如:当实际投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其不能以不是实际投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要收回代持股权,如果是约定好的,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