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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变动房产证需要更换吗

周* 新疆-喀什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4.21 14:24:19 439人阅读

行政区划变动房产证需要更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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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劳动者可直接向雇佣方提交签署劳动协议的请求;
2.若技工有属于雇佣方的工会代表,他们亦可向工会提供情况并寻求帮助,让工会亲自对雇佣方发出协议签署的要求;
3.如果雇佣方固执己见不愿意签署劳动协议,那么这些劳动者便可向雇佣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汇报情况,这将促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去监督和促使雇佣方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
许多劳动者开始计划在雇佣方就业时并没有签署劳动协议的常识或意识,或者雇佣方故意搁置甚至坚持不签署劳动协议。
这种做法使得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并未形成任何书面规范的协议。
然而,无论是从实际角度还是法律角度来看,劳动者与雇佣方终究是存在着实质上的劳动合作关系的。
因此,无论在此类合作期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受过损害,他们都依然拥有权利向雇佣方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4-04-21 14:4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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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在政府对行政区域划分做出调整后,若住房所有权证书并未随之变迁,此时便无需对此进行任何更改操作。原因在于,虽然行政区域已更新,但住房交易中心仍然保有相关记录的备案信息,因此,当住房不发生位移时,其所有权凭证暂时无需进行相应的变更处理。
然而,倘若住房发生了位置变化等实质性变更事项,那么便需要及时地更新住房所有权证书中的相关信息,如行政区划名等。关于此种情况下的具体办理流程,应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8年制定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即:在房屋权利所有人名称发生变更或住房现状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況(例如房屋地理位置变更、房屋面积增减、住房翻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时,权利所有人必须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十天内提出更正登记申请。

2024-06-12 19:3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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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针对您所询问的关于行政区划变更后是否需要变更房产证的问题,我们给出如下回答。在实际情况中,尽管行政区划已经发生变化,但是如果您的房产并未发生变动,那么此时您无需特意去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因为即使行政区划有所改变,但是房产交易中心依然会对所有房产信息进行备案,因此当房产保持原状时,其相关证件暂时无需进行更新。
然而,倘若房产确实有所变动,如撤换楼层,重新装修等,那么在这类情况下,需要同步更改房产证上的相应信息,使得房产证与现实情况相符。关于房产证地址变更的具体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二〇〇八年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权力人名称出现变更或房产本身状况产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权力人都应该从事件发生之日开始算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提交申请书,申请变更房产登记:
首先,房屋所在街道、门牌号码以及房屋名称中的任何一项出现变更;
其次,房屋的建筑总面积出现增加或减少的现象;
再者,房屋经过翻新重建;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

2024-06-12 15:35:55 回复

1.工业用地用途变更计委立项文件; 2.申请人工业用地用途资格一定是土地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3.工业用地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4.办理工业用地用途变更的人需要提交工业用地用途变更的材料目录; 5.申请工业用地用途是有时限的,土地用途批准变更之日起要在30日内申请办理; 6.要准备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还要整理委托办理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您好,针对您的换工作后社保地区变更问题解答如下, 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社保转移办法:
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各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第二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员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只需办理上面两步手续就可以了,简单地说就是“走时带走,就业续回”,其养老保险关系将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这样参保人前后参保记录就连接在一起了


1、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国家工商总局变更核准要求: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  
2、不带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加盖公章);  
(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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