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你好,
首先,要确定死亡和喝酒的关系;
其次,如果死亡和喝酒有关系,由于大家共同喝酒,就会产生一种在后的保护义务,即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如果一起喝酒的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就存在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1、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按照上述规定,饭店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对顾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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