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吸收轻罪和想象竞合的区别
解析:
在法学术语中,我们常将想象竞合犯称为观念的竞合或想象上的数罪形态,这是由于潘多拉魔盒般的一个罪行,由同一意志驱使,进行了单一犯罪行为,然而却再生猛击,无可避免地侵犯多个犯罪客体,产生数个罪责名。
在处理这类观念的竞合时,应当依照“重者治其重”的原则进行量刑,宽罚勿施于轻罪,只需对数个罪名中最严重的法定刑进行判决即可;若需对数宗罪名实行合并审理,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简稔的因果律:
即“从一重论处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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