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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贷款合同双方未对此项事宜做出具体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偿还利息与偿还本金应被视为同等重要义务,依照先支付息金、再归还本金这一合理的顺序依次进行。
利息从来都是货币在其所归属的时间段内被利用机会成本的体现,它意味着货币所有者(即债权人)因提供货币或货币资本给借款人(即债务人)以供周转,而从后者那里享受到的回报与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2024-04-16 17:24:4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