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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区别

周* 福建-三明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4.15 14:26:07 419人阅读

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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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有必要明确区分两组术语各自的含义。
其中,建筑面积通常又被广义地称之为建筑展开面积,是指在住宅建筑的主体部分完成后,以其外立面为基准测量得出的每层平面面积总和;而占地面积,主要用于描述建筑物占据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也就是建设项目获得的《土地使用证》中所载明的预定面积指标。
其次,关于这两个概念的计算方法存在显著区别。
通常而言,占地面积的计算通常是根据底层建筑面积进行推算。
然而,所谓的建筑面积不仅涵盖了使用面积(即实际供人居住或办公的空间)、辅助面积(例如楼梯、走廊等区域)以及结构面积(涉及到建筑物的承重墙体、柱子等部分)这三大部分的总面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拓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2024-04-15 14:37: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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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海南-省直辖

1.概念界定不同。建筑面积又被称为“建筑展开面积”或“建筑外包面领域”,是由住宅建筑外周外墙包围而得出的各楼层平面面积总和;
然而,占地面积则是指建筑物所占用或者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这一数值在我们在项目获取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有明确记载。
2.计算规则不同。关于占地面积的核算原则普遍是基于底层建筑面积进行的;而建筑面积除了包含实际使用的面积(也就是使用面积)之外,还涵盖了辅助面积以及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所占有的面积(即结构面积)。

2024-04-15 17:03:2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中,房屋占地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由于住建局在90年代对农村房产登记时没有严格执行这条标准,致使70%外的建筑物及宅基地使用面积外的房产都登记在册。房产登记后,有些农户在70%内的占地面积中增建了部份房产,这部份房产住建局不允许作房产增加变更登记。现在农村拆迁,政府按房产登记为标准,房产证上登记的按主房补偿,即“拆一还一”,未登记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办公厅2003年42号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可是政府为了减少拆迁成本,对建在70%内的房产未登记的一律不认可。而建在70%外的房产只要产权证上有登记,都可以“拆一还一”。我们这里每户的宅基地面积是200平米,建筑占地面积是140平米,按农村建房规划二层楼计算,每户的主房面积不超过280平米,而目前拆迁中超过280平米主房的比比皆是,这些建在70%外的违章建筑成了合法建筑,而建在140平米内的这些没有房产登记的倒变成了违章建筑,请问这个拆迁政策合法吗这种房产登记合法吗

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第五条中所指的“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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