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中,房屋占地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由于住建局在90年代对农村房产登记时没有严格执行这条标准,致使70%外的建筑物及宅基地使用面积外的房产都登记在册。房产登记后,有些农户在70%内的占地面积中增建了部份房产,这部份房产住建局不允许作房产增加变更登记。现在农村拆迁,政府按房产登记为标准,房产证上登记的按主房补偿,即“拆一还一”,未登记的按违章建筑处理。办公厅2003年42号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可是政府为了减少拆迁成本,对建在70%内的房产未登记的一律不认可。而建在70%外的房产只要产权证上有登记,都可以“拆一还一”。我们这里每户的宅基地面积是200平米,建筑占地面积是140平米,按农村建房规划二层楼计算,每户的主房面积不超过280平米,而目前拆迁中超过280平米主房的比比皆是,这些建在70%外的违章建筑成了合法建筑,而建在140平米内的这些没有房产登记的倒变成了违章建筑,请问这个拆迁政策合法吗这种房产登记合法吗
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中第五条中所指的“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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