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营运车是可以转为非营运的。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二条 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于变更后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扩展资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营运车辆可以变更为非营运车辆。
需要携带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即可。具体材料流程请参考交管网--车辆业务办理: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4、属于更换车身或车架、更换发动机的,还应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及相应的拓印膜;
5、属于变更车身颜色、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表;
6、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原件,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和相应的拓印膜(其中不属于免检车的还应当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凭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经营罪中主要涉及的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有烟草、食盐、电信业务、出版物等等其他国家专营商品,而煤炭并不属于国家专营商品之一,但根据我国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没有触犯刑法的规定,只是违反了我国对于无照经营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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