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明确阐明:
“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重新获得职业;其次,依据国家征召服兵役;再者,移居他国定居;第四,开始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后,没有充分说明原因却拒绝接受由当地人民政府特定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所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相应的培训机会。”当个人创办企业时,实际上也被视同为重返职场,从而无法继续享有失业保险金。这项法律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其中明确提到:
“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期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被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重新获得职业;其次,依据国家征召服兵役;再者,移居他国定居;第四,开始享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后,没有充分说明原因却拒绝接受由当地人民政府特定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所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相应的培训机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自己开了公司就相当于重新就业了,因此无法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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