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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子女关系是否解除

周* 黑龙江-大庆 子女抚养咨询 2024.04.14 06:42:13 476人阅读

离婚后继子女关系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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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特殊的情境和客观条件下,我们会依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评估。
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联究竟是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上,这对于判断他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关重要。
也就是说,确认他们之间关系的性质,不是看继父母处于何种婚姻状态,而是要看否存在实际抚养行为。
当父母分开生活时,继子女可以由继父母负责养育,以此形成的抚养关系并不会消失或者改变。
然而,若有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在离婚过程中,协议由原先抚养他们的继父母停止对先前被抚养过的继子女的照顾,而由生父或者生母继续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那么这种安排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4-04-14 07:11:1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要求解除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由裁决是否准予解除。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因以下原因请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民可判决予以解除: (1)生父母一方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生父母另一方或继父母不同意的,如果继父母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遗弃继子女的行为的。 (2)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对未成年继子女继续抚养教育,要求其生父母领回抚养,其生父母不同意的。 (3)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由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要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解答如下, 咨询:吴某随母亲五岁嫁到继父这个家,一直生活在一起,我后来结婚成家,一直父母保持联系,经常探望,也给钱给买东西。最近几年,我母亲和继父关系恶化,已经离婚,继父管我要赡养费,我心里不愿意,觉得他自己也有孩子,且与我母亲已经离婚,我不想履行赡养义务,该如何解除亲属关系解答: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如何解除。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否因生父或生母死亡或离婚而消除呢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一是名份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份,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收养法》第14条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名份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份之称,基于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双方之间均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自然解除”,一方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规定,人民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我国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防止虐待和遗弃,促使家庭团结和睦。本咨询案例中的吴某自幼随其母和继父一起共同生活,并由二人共同抚养长大,就业安家,其继父已经履行完成了抚养义务,他们之间无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使其母亲与继父离婚,但不影响继父吴某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吴某想解除父子关系,不履行赡养义务,个人认为,吴某的诉求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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