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定罪的三个要件是什么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涉及公共和私人财富所有权的权益。
其次,有一些犯罪活动,尽管亦采用一定程度的欺骗手段,甚至还追求一些非法的经济利益,然而由于它们不涉及对公共或私人财富所有者权责的侵害,或是其侵犯范围仅限于非财富所有权领域,所以此类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
例如,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其本质上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行为,而非针对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因此不能归入诈骗罪范畴。
就本罪而言,其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实际的欺骗方法来获取金额较大的公私财产。
欺诈方式从形式上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虚构事实,另一个则是隐瞒真相。
而从实质上讲,它其实是让受害方陷入误解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核心在于最终使得受害者产生错误的认知,继而作出行为人所期望的财产支配决策。
因此,无论是虚构过去的事实,抑或是隐瞒当前发生的事实以及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情况,只要涉及到了以上提到的核心内容,都可以视为欺诈行为。
反观如果欺诈内容并非导致受害者做出财产处理决定的因素,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属于本罪中的欺诈行为。
通常来说,本罪的被告人应为一般公民,只要其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此罪的主体。
而在主观方面,本罪显示出的是直接故意倾向,并且包含了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该罪行侵犯的核心权益乃是公共财产以及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尽管有部分犯罪行为,虽然利用了某种欺骗策略,甚至追求某种非法的经济利益,然而由于其侵害对象并非或仅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故而无法归入诈骗罪范畴。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实际上属于对人身权的侵权,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范畴。本罪向实用主义角度展示出其运用欺诈手段来获取数量巨大的公私财产。
首先,行为者需执行欺诈行为,就形式而言,欺诈行为可分为两大类别: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实情;就本质而言,这是促使受害人陷入误解的行为。欺诈行为的任务在于,在特定情境下,使得受害人误认真实情况,从而做出行为者期望达成的财产处置,因此无论是对往昔事实的虚构和隐藏,或是当前事实与未来事实的虚构和隐藏,只要具备上述内容的,均属欺诈行为。若欺诈内容未能使受害人做出符合行为者期望的财产处置,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归入诈骗案的欺诈范围。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一个普通的个体,只有达到了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心态呈现出直接故意性,且带有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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