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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定罪的三个要件

首当其冲,须明确指出,本罪行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乃是公众和个人财物的所有者权。
其次,有些犯罪活动,尽管在实施过程中亦运用某些欺诈手段,而且也试图获取某种非法经济收益,然而由于其侵入的客体并非局限于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所有者权,换言之,这些活动无法归结为欺诈罪
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这属于侵害人权的违法罪行。
总而言之,本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为采用欺诈手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个人财物。
在此前提之下,具体行为人需实施欺诈这种行为,从表面上看,欺诈行为主要包含两类:
虚构事实,遮蔽真相;
而从本质上来讲,欺诈是指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知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核心在于在特定情境下使得受害者错误地理解情况,并做出行为人期望得到的财产处理决策。
因此,无论是对于过去已发生事件的歪曲陈述,现存事实的掩盖以及未来可能发生事件的预测,只要具备上文所述因素,均可视为欺诈行为。
反之,若欺诈内容并未使受害者做出财产处理决策,那么该欺诈行为便不适用于诈骗罪。
在主体方面,本罪行的实施者应为一般人,即任何依法拥有刑事责任能力且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皆符合本罪行的构成条件。
至于主观要件,本罪行人须对欺骗他人的行为持有直接故意的态度,同时还必须怀有非法占有所骗得的公共或个人财物的不良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新修订: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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