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初级士官若患有精神疾病,并经鉴定确认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者,以及义务兵在战争、公务和疾病所导致的伤残情况下,一旦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资格,将由国家提供终身的供养服务;而如果他们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则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后续安顿事宜。
对于那些具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且满足退休条件的士官,如有自愿选择放弃退休安置的意向,可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对于身患伤病残且已办理退休的军人,其住房保障问题将纳入到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计划中,采用购置经济适用房或自理住房这两种方式,确保优先实现对其安置住房的落实。
法律依据:
《兵役法》第三十六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