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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遭遇交通事故时,若肇事者选择逃逸,则会导致人身伤害。对于此类情况下的赔偿事宜,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用,其次是误工费,接下来是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其中,护理费以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间三个条件来进行判定。
此外,交通费则依据受害人及必须陪护人员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为准,且应务必出具正式发票作为凭证。
同时,这些证据需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住宿费的金额同样遵循上述规定。
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则参照国家行政机构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认定。
然后是营养费,这主要用于帮助受害者治疗或者促进身体快速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之外的营养配料所产生的费用。营养费则需要根据受害人伤残严重程度并结合医院的意见以及营养费支出凭证来加以衡量和确定。
另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多项费用,这些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合理的赔偿。
最后,如果受害人家属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024-04-07 11:45: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