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法院的救助基金,也可以申请拒执罪立案。加微详询,同手机
环保局有权利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查封、扣押、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扩展资料:废品回收站是保障废旧物品实现资源化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应该属于鼓励发展的绿色环保产业。然而,最近“我”在基层调研发现,在“散乱污”企业(作坊)专项整治中,不少地区竟简单地将废品回收站划入“散乱污”整治范围,进行全面清理。这导致废品回收站数量急剧萎缩,个别镇甚至连一家废品回收站也不保留。当前,废品回收站确实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擅自回收化工原料桶、废机油桶、煤气钢瓶、灭火器等,环境与安全方面隐患突出;场地设置不够规范,地面未硬化、废水收集处理情况差等。再加上废品回收站的经营内容与工作性质,决定了场内环境不可能整洁有序。于是不少镇村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将其列为“散乱污”清理出去。废品回收站存在的现实问题不容回避,但“一刀切”全部关停,显然有悖于市场需求,更不符合资源再利用的绿色发展理念。而且废品回收不及时不全面,无疑将增加区域垃圾的产生量,增添垃圾消纳处理的压力。因此,“我”认为,要坚持疏堵结合、趋利避害的原则,加紧规范废品回收站经营活动,确保废品回收行业健康绿色地发展下去。
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者有明显区别:
一、概念不同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犯罪主体不同。 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三、客观方面不同。 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 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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