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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离婚才能让对方不分财产

周* 陕西-汉中 财产分割咨询 2024.04.01 15:02:37 429人阅读

怎么样离婚才能让对方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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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婚姻法对于离婚所引发的财产分割事宜,一般规定为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然而,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原有分割进行重新的审定和裁决。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财产,且属于原离婚协议并未涉及到的夫妻公共财产,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加以合理合法的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当夫妻双方在协议结束离婚后的一年内,如对财产分割事宜发生了反悔情绪,希望撤销此前签订的财产分配协议,这时候他们应向人民法院发起申诉,申请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4-04-01 15:17: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为损害他人利益、国家利益为目的,法律上都不合法。 2、正常合法转移如:遗产继承、赠与、经济往来等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合理的市场价格,依法转让。如果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同财产,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无效。以离婚财产如何转移;为例: 1、当事人双方发生离婚诉讼一方感觉到对方有转移的动机的,可向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出申请,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驳回申请。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3、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当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的,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诉前保全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上诉后财产保全后怎样处理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讼的等。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冻结,是指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方式。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是指人民责令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请人欠申请人500万元贷款,用具有相当价值的楼房担保,保证能够偿还申请人5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可以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于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作为等等,也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 人民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对上述执行方法有十分明确具体的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依照有关执行的规定进行。 二、上诉期间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在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这个问题在我们的法律条文上确实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原法律只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该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一审、二审或再审等各个阶段具体实施财产保全的。 问题自然就来了,也就是本案所遇到的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并于2月4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 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就本案而言,现在案件已经在二审审查过程中,那么当事人一方提出财产保全,应当是由二审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至于具体实施的则是由二审依职权确定。 三、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解除 1、《民诉法》规定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诉法》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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