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砍头息”是指贷款人在给借款者提供贷款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金钱。“砍头息”是不合法的,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借款的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则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犯法。砍头息并不受法律保护,收取的那部分钱不能算做借款金额,并且如果收取的各类收费金额达到法定的年利率36%的上限,也是可以不支付的。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砍头息法律只是明文禁止,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制裁。
附法律条款明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规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解决本金中扣除利息的问题。
还有2015年9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完善民间借贷立法,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对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贷关系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作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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