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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怎么规定的

周* 陕西-西安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3.28 12:39:37 372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管辖异议裁定不服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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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范,对于公民作为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须由其实际居住地所在省份的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若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其常设居住地并不相符,则应由该被告的常设居住地所属省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其起诉的民事诉讼案件则应该向被告的注册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
依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因订立涉及其于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产生的纠纷引发了诉讼时,此类诉讼案件应由被告的实际居住地或是合同义务实际得以履行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依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通过签定正式协议书来选定被告居住地、合同义务实际履约地、合同订立地、原告实际居住地以及商品的实际存放地等与争端问题直接相关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但此种做法仅仅是为了方便诉讼程序的执行,但是必须遵守本法典中有关案件等级管理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要求。
根据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处理请求后,如果当事人依法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应当及时提交答辩书提出。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此类异议,应当予以严肃审查,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将会裁定将案件移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处理;如果异议未能得以成立,人民法院将会驳回异议申请。
在此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已经针对诉讼进行回应并提供答辩,这可以理解为人民法院已经取得了案件的管辖权,除非存在违反案件等级管理以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那么该地点即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
同时,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存在约定不清的情况,若争议焦点围绕着给付货币的标准,认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主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而实物类合同则优先考虑物所在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其余类型标的,则以提供服务一方的所在地为主。
对于及时结算的合同,实际交易行为地可视为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地。
最后,如果合同并无具体的实质性履行,且当事人双方的居所均不如合同约定的履行地范围之内,那么此案也将由被告的驻防地所在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4-03-28 13:03:56 回复

对执行不服的,我们可以申请诉讼。对执行裁定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解答如下, 对小额诉讼案件管辖权异议采取裁定的方式审理,如果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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