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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物品会判刑吗

周* 湖南-湘西 经济犯罪辩护咨询 2024.03.27 15:58:46 458人阅读

走私国家禁止物品会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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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违反海关法规,进行非法走私活动,涉及到国家明令禁止私人运输或出口的物品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做出的判决如下:
首次发现其违法行为的,将剥夺当事人五年以下的自由,暂时限制人身自由,处以有期徒刑或拘留等相应处罚,并且没收其个人财产中与违法行为相关的部分或全部;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将会剥夺其至少五年的自由期,同时处以罚金的惩罚。
针对任何公司、团体乃至组织机构,如有背着政府法规私自走私的犯罪行为,同样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对于涉及违法行为的公司、团体以及组织机构,将会施以高额罚金的处罚,同时也会追究其领导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他们施以如同个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样严重的惩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
各款的规定处罚。

2024-03-27 16:21: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罪名补充规定
(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
(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认识。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

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模糊性,在罪名中不宜出现。

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往的罪名也有过规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出现“其他”二字。

您好,您这个情况,是否当事人家属?是否已经收到了拘留通知书?通知书涉嫌的罪名是什么?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哪天抓获的?正常情况,刑事拘留37天,在这个过程当中,公安会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如果逮捕通过的话,那么就会一直延长羁押,直到判决出来,您目前情况建议尽快会见,而且目前属于公安的侦查阶段,除了律师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见面的,这种情况可以让律师会见到当事人了解清楚全面的情况之后,分析案情,看是否可以争取无罪或取保候审,然后评估可能下一步涉及的风险及后果,研究法律的对策解决方案,全面的争取最大的权益。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由《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进行详细规定,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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