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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怎么办

周* 西藏-林芝 劳动关系咨询 2024.03.27 16:08:01 314人阅读

劳务关系发生人身损害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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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劳动用工关系引发人身伤害事故时,必须依照如下标准进行处理:
首先,责任归属是争议的焦点。
当伤害事故发生于劳务派遣过程之中,雇佣方往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属于法定义务。
其次,过错原则至关重要。
如若劳务派遣工因为故意或者严重疏忽而致使伤害事故发生,则其可能被需负起与雇主共同负担赔偿责任。
再者,倘若雇佣方亦有过错行为,那么他们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第三方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如若伤害事故系由第三方过失所致,劳务派遣工将有权向前述第三方提出赔偿索赔要求,同时也有权要求雇佣方提供适当的经济补偿。
获得了上述补偿之后,雇佣方可向第三方作出追偿。
关于赔偿范围,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修订)之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所明文规定的,应对其进行赔偿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
若引发了残疾状况,还须赔偿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若伤引起了死亡,那便应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相衬。
对于争议解决路径,在这种劳务关系中并未涉及到工伤问题,所以,处理人身伤害赔偿事宜一般都应按照普通侵权的相应标准进行。
受伤者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诉,无需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程序。
以上诸多原则以及法规内容皆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项条款的明确规范。
实践应用过程中,具体的赔偿方式和金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同当地制定的法律规定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2024-03-27 16:21: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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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类涉及劳务关系的人身损害事件处理过程当中,应该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责任归属:若此行为触发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在提供劳务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此时雇主往往需承担起赔偿的主要法定责任。反之,若致损因素源于雇员自身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时,他们便有可能需要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实现对受害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若另一方接受劳务的群体同样存在过错,那么他们亦须负担同等程度的法律责任。
2.第三方责任:若致损原因同属于第三方产生时,提供劳务的一方将有权向该第三方提出索赔并要求其承担己方损害费用,同时亦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申请接受劳务一方在赔偿后,仍有权向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3.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受害人可以享有但不止于下列各项赔偿物资: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护理服务费、交通费、营养补贴以及住院期间的膳食住宿费用等等。而倘若人身伤害导致了受害人员的严重残障,还须追加辅助康复器材及必要的残疾赔偿金;倘若受害人不幸离世,则需补充支付丧葬费用并累积死亡赔偿金作为灾难受害的补偿。
4.司法途径选择:由于劳务关系在法律层面无涉工伤事宜,故而通常情况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的法律规制进行处理。因此,受害者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遵从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和金额,则必须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及当地法律规章制度予以确定;这反映出中国法律体系的多元性与灵活性,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坚实基础。

2024-03-27 20:53:5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2、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
3、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对于劳务关系人身损害如何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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