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不得直接享有合法权利,但是需要负责出资。涉及名义股东转让变更等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可主张无效。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干股股东,就是指没有实际出资,但是也可以获得股权,成为公司股东的人。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就是“干股股东”不属于法律用语,是老百姓理解的最通俗的说法。
公司股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完整的股东”,就是指享有完整股权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股东,无论是分红权,还是表决权等,他都可以享有;另一种情况,就是“不完整的股东”,因为很多拿干股的人,不会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所以他通常只享有分红权等财产性权利。
相应的,干股股东要承担全部还是部分的义务,也可以自主约定。但千万要注意的是,股东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边界,只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于不知情的外人而言,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公司其他股东一模一样;比如债权人向公司要钱,公司的钱不够还,发现各个股东在注册公司时,说好要出的钱没出够,那这个干股股东就要按照他占有的股权比例,来承担还债的责任了;
最后,如果股权是通过赠与协议得到的,当赠与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时,干股股东的身份也就随之没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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