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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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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7664人看过
导读: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一般是由名义股东来承担相应的债务,但具体的了要看双方在约定的时候是如何协商的,一般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在进行实施此行为的时候,双方都会签订一份合法的协议,从而保障各自的利益。
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谁承担债务?

一、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谁承担债务

是由名义股东承担,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就要看约定的情况来进行协商。

名义股东,顾名思义就是她名义上是股东,但是没有承担股东的责任,也没有履行股东的义务。股东对一个公司的责任是要对于自己相应的份额进行财产的出资和缴纳,也就是说在公司的运营过程当中,股东是要注入自己的财产的,如果没有注入,并且对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问题,没有承担一点点责任的话,这个人就叫做名义上的股东,而不是实际上的股东。

名义上的股东,不是股东的一般形式,所以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股东一般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以及名义股东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

对于公司的债务规定已经债务承担作出了明确的划分,公司整个是企业法人,这个企业法人要对于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但是股东作为自然人,仅仅是企业这个法人的参与者和投资者,而已是没有必要。

对于整个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股份份额为限承担有限的相应的责任就可以了。所以我们不难看出《公司法》的规定当中,对于股东的要求是比较宽松的,没有必要对于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这种情况是一般情况,那么对于特殊情况也有这相应的特殊规定。对于名义股东在《公司法》当中有着特殊的规定,这种情况叫做虚假出资。

在《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出资以及出资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是以货币出资的话,要把货币存入银行的账户当中,如果不是以货币出资的话,要办理相应的财产转移手续。

只有这两种情况分别满足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股东已经实际上对于公司出资了,所以名义股东是没有进行这两个步骤的。对于公司的出资情况是虚假的,而在这种虚假的情况下,符合《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以及其他问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那么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就非常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普通的股东是没有必要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由于名义股东他的特殊性,进行了虚假出资。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区别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两者是不可分开的关系,一种是名义上的股东,而另一种是实际的出资金额的人,但这两种如果公司有任何的债务,那么就会直接找到名义上的股东来进行承担,从而再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债务的约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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