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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纳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有什么影响

周* 黑龙江-鸡西 工资福利咨询 2024.03.26 12:40:38 421人阅读

公积金缴纳基数高于实际工资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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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举并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缴纳方式,需要明确以下规定:
凡是参与该制度的个人(即职工)与单位,其所承担的公积金缴纳比率都不得低于各自在过去一个财务年度内的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且该比例最高也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二。
若在某些具备相应条件的城市中,经过相关部门的商议批准,可以适度地提高这一比率上限。
而关于具体的缴存比率标准,则是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制订,然后再经过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最后上报给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等高级别的人民政府予以审批通过。
对于居住在城镇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他们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费基础金额,应基本按照他们在上一年度中所实现的月平均纳税收入来进行计算。
此外,若某些单位出现逾期缴纳或少缴纳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情况,则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应的限期缴存要求,并且一旦逾期仍未缴纳,可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024-03-26 12:4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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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此项行为被判定为非法。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模式:职工以及用人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所设定的抽取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中的平均每月薪酬的百分之五,并且也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二;而对于具备相应条件的城市地区,则可以适度地提高这一缴存比例;具体的筹集比率应当由当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且在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之后,再上报给省级行政区人行当局进行审批;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而言,他们的住房公积金之月度缴纳基数原则上应按照筹资人在上一个财政年度中平均每月纳税所得来予以确定;如果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是减免了部分数额,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对此发出罚单,责令其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缴存工作;如逾期尚无纠正动作,则可寻求司法机关进行强制执行。

2024-03-26 16:3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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