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获法定许可或授权且未经受托的前提下,如擅自实施危房排险行动,此举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的案件中被视为违法行为(案号:
2018)最高法行申291号。
该案例明确指出,仓库安全行动一般须由屋主自主或相关政府机构遵循法规进行。
个体一般不得强行排除他人仓库隐患;否则,将被视为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之行为。
在此情况下,公安部门有责任加以制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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