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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依据本《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章制度下,参加职工医保计划从而履行相应的缴款义务之后,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会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准确地记录每位职工的缴款年限。
在此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由于各种原因而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医保费用,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将同时暂停记录该单位内所有职工的缴费年限,并将员工原先累积的缴费年限完整保存下来;
尽管用人单位在某个时期出现缴款中断的现象,其所属员工个人仍需持续缴纳医保费用的话,该员工的前后累计缴费年限仍然可以合并统计;同样,如遇员工因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医保缴费中断时,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亦会暂时停止记录该员工的缴费年限,但是他们原来年累月的缴费年限仍可完好无损地被保留下来;
基于个人自愿原则主动持续缴纳医保费用以及再次参与工作后能够与新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员工医保费用的情形而言,他们的历史累计缴费年限也能合并计算;对于早已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所规定的内容办理完退休手续的退休员工,他们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将不在计算之内。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4-03-22 13:10: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