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出现信用记录不良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拥有在房地产证书上署名的权利。
只要该人士被确定为住房的实际所有权人,那么他/她的姓名理所当然地应体现在房产证书之上。
然而,为了避免受到贷款问题的影响,可考虑指定另一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士作为贷款申请人。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权属的创设、变动、转移以及消失等相关事宜,均需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备案;而对于动产实体权利的创设与转移,同样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实现权利的交接并完成实物的移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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