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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处理员工辞退事宜时,通常并不需要工会发挥过多的作用。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机构,那么在决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可以无需事先告知工会。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如《工会法》所明确指出,工会乃是由广大职工自行组建、自愿形成的群众性组织,用人单位并无发起设立工会的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也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必须提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工会,这一要求往往以用人单位已经成功创设了工会机构作为事实基础。
鉴于这种情况,当用人单位并未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时,未能履行通知工会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结果。
至于《工会法》中关于工会的部分,我们了解到,工会之所以会存在,正是因为有广大职工出于自愿而联合组成。
并且,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其辖下各级工会组织都肩负着维护职工利益和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任。
当然,还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当企业因组织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必要原因需要进行裁员计划时,如果裁员人数达到或超过二十人,或者裁员数量虽然不足二十人,但是占到了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以上,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开展裁员工作之前的三十日内,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详细解释情况,在听取他们的意见之后,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方案,待经过相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裁员行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单位辞退员工除非有合法正当的理由,否则侵害的员工的权益,依法是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赔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即可,不需要因此支付其他费用,除非给单位造成损失。
2024-03-10 14:4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