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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男方生育权为由,可要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吗
结论:可以。解析: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也就是说,女方自己未经男方同意打胎,男主能主张精神赔偿吗?不能,为什么,首先,我国有《妇女权益保障法》51条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还是不生,是女方的个人权利,生不生,女人说了算,为什么这么规定,我觉得从立法本意上,生育对女人一方是巨大的身体冒险,同时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甚至是生命危险,而这个风险,无法由男方来分担和取代,所以,要公平地保护妇女的权利,把有关个人生死的大事,交由女人来决定吧,这非常讲道理,所以用法律把女性的这个生育权给固定下来,另外,在实践操作当中,我国婚姻解释三第九条也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律师解析 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 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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