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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平常有哪些

陈** 福建-泉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23.10.10 09:06:54 398人阅读

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平常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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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解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2)亲自保管义务
    (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5)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6)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023-10-10 09:1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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