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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怎么做鉴定

ask****484 河北-秦皇岛 工伤纠纷咨询 2017.12.16 12:19:32 285人阅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怎么做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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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单位认定工伤事故的期限是30日内,如果单位未申报,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凭借有关授权委托书及身份材料可以代为申报工伤认定事宜。
本人山东省律师,如需要法律咨询、帮助或者案件委托,可以联系山东天锦律师事务所柳基伟律师,获取有关解决方案。

2018-01-23 10:20:06 回复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护理依整程度的鉴定和复查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04年1月1日以后工伤人员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工伤人员提交《职工工伤证》或《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1996年10月1日以前企业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认定为工伤人员需提交《职工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未认定工伤人员提交单位工伤事故报告书及相关资料。
4、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临床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工伤鉴定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还应提供初次鉴定的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病退、退职、医疗期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鉴定病种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原始病历(对于因不能提供原始病历,必须提供有医院病案室负责人签字,医院医务处盖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各种检验报告单(片)、化验报告和最新诊断结论;
4、申请鉴定以下病种的,须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肿瘤病患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病理报告,未进行手术治疗的,应提供确诊病情的相关化验报告、影像学资料;

2)癫痫病患者,须提供系统服药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3)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须提供系疗的就诊病历;

4)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5)精神分裂症患者,须提供治疗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6)难治性情感障碍患者,须提供系疗5年以上的就诊病历;

7)高血压、心脏病等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须提供2年以上的就诊病历、不少于1次的住院凭证,以及住院缴费证明(含医院收费发票或医保核销住院费用的证明)。
三、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临床检查报告、临床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医疗诊断证明等诊疗资料(医学影像资料由自己保管);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四、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1、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近期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3、《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限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五、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1、《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限工伤职工);
3、发生工伤后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报告等有效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鉴定的伤残等级;
六、委托劳动能力鉴定的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
3、相关病历、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化验结果等有效复印件;
七、其它鉴定情况被鉴定人因病、伤情况较重申请出诊鉴定的,除按上述项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申请人或其亲属还应写出劳动能力鉴定出诊申请,说明申请人目前病、伤状况及申请理由,附相关病历和检查报告。

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不受理的,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人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人或者其近亲属、该工人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组织确定的单位交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辅助器具配置组织认为经办组织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限定的;  
(五)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组织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鉴定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管辖范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七条 〔制度公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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