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7.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全部赔偿,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面的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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