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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前提和方式

熊** 四川-广安 合同纠纷咨询 2023.06.22 07:13:41 430人阅读

行使租赁合同撤销权的前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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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的是撤销权的消灭。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2023-06-22 07:15:41 回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02民辖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视动感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20室。法定代表人:李巧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士琦,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辉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嘉视动感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视动感传媒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4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永辉超市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永辉超市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写字楼T3座92606A,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嘉视动感传媒公司对于永辉超市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嘉视动感传媒公司以永辉超市未按约定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腾退租赁场地并支付房屋租金、占用使用费等,故本案属于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产生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纠纷所涉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10号院3号楼(商业楼)负一层、一层、二层商场,属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嘉视动感传媒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永辉超市关于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永辉超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其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以上是撤销租赁协议管辖裁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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