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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 出租汽车 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其由于不定时性吃饭,午休都算在加班时间内。
2017-11-30 16:08:4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