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东法律咨询 > 枣庄法律咨询 > 枣庄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 行政复议请求书留置送达条件

行政复议请求书留置送达条件

刘** 山东-枣庄 行政复议咨询 2023.05.15 09:43:15 472人阅读

行政复议请求书留置送达条件

其他人都在看:
枣庄律师 行政类律师 枣庄行政类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专业分析:
1、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2、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3、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2023-05-15 09:45:15 回复

你好,那个留置送达责令行政复议的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送达也作了类似规定,但并未作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的规定,只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交其收发部门签收,这立法上的缺陷。企业停歇业时,文书送达的签收人显然不可能是企业的收发部门。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以致出现本案在文书送达时,竟然送给李某家属签收的现象。莲花县电缆厂为企业法人,在其停业的情况下,本案文书只能交给法定代表人李某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李某的家属签收,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至于邮寄送达,由于缺少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证据,办案机构在直接送达不当时,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也是不恰当的。而且,邮递员在李某家属拒收之后,居然自行在投递单上代签收件人姓名,造成邮寄送达无效。总之,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是造成本案程序违法、行政败诉的唯一原由。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