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们单位有一个行政处罚,想在这儿问一下大家行政机关允许行政处罚留置送达吗?有知道的朋友吗?
我来给你说一下行政机关允许行政处罚留置送达这个问题吧: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在进行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作为见证人,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向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由和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
2018-03-28 08:06:04 回复
这位朋友我来给你说一下行政机关允许行政处罚留置送达这个问题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规定:“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留置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尽管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我国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留置送达方式,但是,对当事人拒收的,不允许行政机关予以留置送达,将会使行政机关难以送达处罚决定,因而也就不能及时确定行政法律关系,不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管理。
2018-03-28 08:02:04 回复
我国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没有规定处罚送达的人数,如果是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需要两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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