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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那个留置送达责令行政复议的问题!!

邓** 山东-济南 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29 22:10:40 128人阅读

我的一个朋友因为官司的原因就给他起诉了,我想要知道那个关于留置送达责令行政复议的相关问题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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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留置送达责令行政复议的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送达也作了类似规定,但并未作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收的规定,只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交其收发部门签收,这立法上的缺陷。企业停歇业时,文书送达的签收人显然不可能是企业的收发部门。对此,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感到无所适从,以致出现本案在文书送达时,竟然送给李某家属签收的现象。莲花县电缆厂为企业法人,在其停业的情况下,本案文书只能交给法定代表人李某签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李某的家属签收,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至于邮寄送达,由于缺少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证据,办案机构在直接送达不当时,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也是不恰当的。而且,邮递员在李某家属拒收之后,居然自行在投递单上代签收件人姓名,造成邮寄送达无效。总之,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是造成本案程序违法、行政败诉的唯一原由。

2018-04-29 22: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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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要咨询的留置送达责令行政复议的问题,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由于该厂实际上已经停业。无收发部门,文书如何送达?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拒不配合,办案人在送达时感到无所适从。在李某不在场的情况下,送达人先是找到李某的家属,遭到拒收,便留置在李某家属的商店里。尔后,又挂号邮寄到李某的住所。邮递员送邮时,李某不在,其家属依然拒收。邮递员将信函放置在商店柜台上,事后自行代签了李某的姓名。

2018-04-29 22: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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