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公民应该了解多次盗窃司法解释,保护好自身的利益。盗窃数额的计算关系到罪与非罪,以及罪重与罪轻的认定,十分重要,而理论和实践中对盗窃行为以及盗窃罪的数额计算问题争议一直很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对多次盗窃的数额认定作出了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但这一规定并未平息关于犯罪数额认定的争议,而且围绕着理解和适用《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又产生了很多新的看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单位犯罪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较多,但并不是单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将单位犯罪中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
(1)、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首先是在单位中掌握实际领导权限的人员,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
其次,必须是和单位犯罪有着直接关系。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单位的有关领导,就谈不上是主管人员;如果和单位犯罪没有直接关系,就谈不上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2)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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