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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学学校强制安排学生集中实习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学校强制要求实习,尤其是学校强制安排实习单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要求学生去实习,是双方自愿的选择,而不是强制的措施。学校跟用人单位有劳动协议那也是学校和用人单位签署的,而并不是学生跟用人单位签署的,所以学校无权强制学生去实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学生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进行反映。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没有这样的规定。一.实习成绩与毕业证涉及到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关于实习《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并未明确作出具体规定.二.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必须主动公开学籍管理制度,并提供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三.所以,若你违反学校的实习规定被学校处理或处分的,可以按申诉途径申诉,对处理结果不服或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本省关于高校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的,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或举报.甚至依法提讼.相关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
学校需要担责的。食堂的行为是导致了学生中毒的主要原因,因此食堂应当依法承担主要责任。尽管学校行为不是食物中毒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由于作为学生负有监护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管学校有没有对学校食堂尽到监管和注意的义务,有没有建立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准入制度,只要学生食物中毒了,学校都要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根据相应的赔偿(可以参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同时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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