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房屋抵押合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如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法应满足如下构成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
即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既包括对原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包括对原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亦即不论第三人与原审案件法律关系有无关联,只要案件处理结果影响到其利益,即可认定其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在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虚假诉讼,致使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其无法直接通过另诉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即应认定其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第二,程序要件
即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三人应当对上述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文书生效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为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第三,实体要件
即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所谓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应限于因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实体处理错误,而对于程序问题则不属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定情形,此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的最主要区别所在。又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其效果上与审判监督程序基本相同,因而其虽为之诉讼,但又区别于普通的民事诉讼,即第三人还应举证证明由于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造成了其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其中关于民事权益的范围应适用
第二条的规定,但此处应予注意的是,对于债权而言,根据人民以往判例,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只保护那些法律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如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等;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享有法定撤销权的债权。而对于普通债权,则原则上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保护,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之情形。
第四,时间条件
即第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该期间与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均为不变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第五,特定管辖
即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提起。即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不再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专业解答撤销第3人抵押之诉产生的诉讼费包括案件的受理费,这是最主要的,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申请做司法鉴定,还需要交纳申请费,除此之外,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出庭作证时还会产生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专业解答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可以指定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一般是作出判决的法院,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到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在原判决法院进行起诉的好处有当事人可以不用再提交相关案卷资料,原审法院可以直接进行查询。
专业解答抵押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第三人的撤销之诉或执行有异议。一个局外人的。诉讼只能选择两者之一,且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本案的目的是阻止执行,因此案外人在执行异议诉讼中必须有明确的排除执行请求。未明确排除执行标的请求执行的,本院不得作出中止执行的判决
专业解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如果抵押权之争案件侵害到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利益,第三人可以行使撤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作为第三人必须提供法定有效的证据证明,抵押权之争造成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侵害。
专业解答行使第3人撤销之诉的权利的时候需要提供的证据,首先需要证明没有参加诉讼,不是由于本人的责任,其次需要证明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全部或者是部分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是损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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