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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
区分相邻权和地役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1、相邻权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地役权因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双方协商设定产生;2、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利,地役权则是一种用益物权;3、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思自治范畴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在于权利来源、权利属性、权利内容、获得方式。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用益物权。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基于相邻关系可产生相邻权。相邻权与地役关系均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有相似性,但是二者的区别是区分二者的关键。1、相邻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地役权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2、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扩张和权利的延伸,它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3、相邻权所涉及到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一个最低级别的便利。但是,地役权的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4、相邻权的的获得方式是无偿获取,但是地役权是由双方主体约定的,有偿无偿均可。
专业解答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在设立途径、法律救济和初衷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基于法定规则,无须协议,通过所有权妨害诉讼维权;后者需双方合同同意,地役权受害可直接诉讼。地役权旨在保障权益最大化,遵循社会高标准,而相邻关系则关注基本生活需求,设定最低使用标准,侧重于权利平衡。
专业解答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主要区别在于:性质上,相邻关系为附随性约束关系,地役权为独立财产权利;法律效力上,相邻关系源于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地役权基于契约,效力显著;权利限制上,相邻关系注重平衡利益,地役权内容灵活,由当事人协商;有偿与无偿上,相邻关系通常无偿,地役权常需支付补偿金。两者虽都涉及不动产利用,但地役权保护更全面,尤其在提升不动产价值上。
专业解答在差异方面,相邻关系并非新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用益物权。相邻关系基于法律,地役权则通过合同确立。相邻关系设最低限度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内容自定。相邻关系多无偿,地役权多有偿。
专业解答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辨析 1.设立路径: 相邻关系是法定权益,地役权通过契约确立。 2.救济方式: 相邻关系受损可提起诉讼,地役权受损可请求赔偿。 3.利益层面: 相邻权涉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者的相邻关系权益,展现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之间的联系: 1、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与不动产的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都是权利人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经济效益,对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施加一定的负担,对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的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部分限制,要求对方应尽某种容忍或不作为义务。 2、相邻关系与地役权作用功能类似。 但地役权是在相邻关系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挥:相邻关系的规定旨在规范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害冲突,为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设定法定标准,即根据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为了正常生活生产而必须有的最低要求,即基本的必要的要求。 3、地役权的设定可排除或改变相邻关系的适用。 相邻关系中权利受到限制的不动产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排除相邻关系的适用。
律师解析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是法定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因相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 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须经过约定而设定这种权利。 《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3、权利的内容不同。相邻关系的一方有权对相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而地役权设定的目的并非满足不动产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最低要求,而是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得到行使。 4、对不动产是否相邻的要求不同。相邻关系依法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而地役权则既可以可生在相邻的两块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合法占有人之间。 5、权利的有偿性和期限限制不同。相邻权是无偿的、无固定期限的,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有固定的期限限制的。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律师解析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如下: (一)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二)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这里说的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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