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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的

王** 山西-大同 房屋买卖咨询 2017.11.23 10:32:06 1021人阅读

朋友想知道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的,请问一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是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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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2017-11-23 10:4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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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以上是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2017-11-23 10: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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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020-12-09 12:10: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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